摘要
我国税法自诞生以来就具有国家意志性、强制性和义务性。这也是现行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逻辑起点。税收法定原则缺乏诚实信用的在先约束,税收法定中诚实信用理念阙如,与现代法治的权利本位、契约自由、信赖利益保护等理念相背离,致使征纳关系紧张、税收遵从度低。对此,征税规模与用税环节的法律制度安排,应当以契约诚信为基础,防止并矫正税收公权的膨胀和滥用,规范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政府间的财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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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科技大学城市学院; 安徽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