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民法典》施行以来,已经有许多相关的案例适用了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同时也取得了生态环境侵权领域的良好效果。由于在此之前并没有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以至于在司法适用的过程中存在法律规定不明晰、理论与实践相冲突等问题。本文以三个案例引入,对现阶段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请求权主体资格、惩罚性赔偿金归属等规定和理解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