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非上市公众公司是为了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对各类别公司监管动向和监管制度改革的要求而提出的一个概念,并非公司法意义上对公司组织形式的一种新的划分。然而基于公司类型二分法下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法律适用以及身负的监管要求,非上市公众公司又很大程度上与该类公司兼具封闭性的实际产生冲突。所以在对从法律位阶和立法技术上来说凸显不合理性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修正之外,还需要对目前的公司分类标准加以改革,这事关公司法目的的实现、对效率价值的追求和对股东及相关者利益的平衡。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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