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在调整、规制城市规划行政许可行为关系过程中出现一些“真空类”“冲突类”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应深化城市规划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内部行政程序,节制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切实保护城市规划行政许可申请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