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服务器标准"和"用户感知标准"是判定网络服务商是否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两种标准。"服务器标准"的含义为如果行为人将信息上传到公开服务器,使公众在选定时间、地点可以查看,则属于"信息提供",构成直接侵权行为。如果提供传输、存储、链接、定位等服务的,则属于"技术支持",仅承担帮助、教唆等间接侵权责任。"用户感知标准"在客观上可反映为"实质呈现标准"和"链接不替代标准",即信息直接向用户呈现,传播的实际效果替代了原始提供者即构成侵权。经比较,传统的"服务器标准"已经出现落后产业实践的趋势。"用户感知标准"能应对技术变化、降低维权成本和优化利益分配格局,已存在国内外制度及案例基础,可用于修正僵化的"服务器标准"。司法中,有必要明晰"用户感知标准"的举证规则效力,以司法解释确立"用户感知标准"的地位。此外,未来有必要改革传播权制度以解决技术主义立法路径之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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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