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现行宪法体制下,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本质上是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属性的体现。然而在实践操作中,羁押必要性审查被视为逮捕必要性审查的重复审查,背离了必要性审查的功能定位。由于检察机关属于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权无法对涉及实体权利的诉讼事项进行有效的规制,这也就导致羁押必要性审查无法走上诉讼化的改革道路。为推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在现有宪法体系下重塑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的认识,强化律师介入必要性审查,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效力的诉讼化改造,强化替代性措施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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