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的地方立法中,存在立项和起草程序。这种程序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地方立法对立项与起草程序的诉求,使其对地方立法有了有效的弥补。通过分析立项与起草程序的功能、性质,论证正式程序与非正式程序之间的关系,探讨地方立法立项和起草机制的供给与需求以及如何协调、处理各种关系,对地方立法完善提出建议,以提高地方立法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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