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中并无有关于食品安全犯罪资格刑的相应规定,属于刑罚结构上的严重缺陷。已有的行政处罚措施并不足以也不应当代替资格刑发挥作用,食品安全犯罪增设资格刑仍然具有必要性。而且,从遏制食品安全犯罪的角度来看,必须在资格刑的修订中重视增加"禁止从事一定的行业"的内容,才能起到有效的预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