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已固定在视听录制品中的视听表演者权利的转让或者授权制度的设置有效率和公平的价值考量,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该问题的不同制度选择各有特点,《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通过给中国的制度设置提供了国际视野。在中国视听表演者权利的转让或者授权制度的设置应当考虑合同优先原则、非专有许可方式,保证视听录制品的二次使用报酬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