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互联网场景下的消费者利益具有复杂性及易受侵害性。尽管《反不正当竞争法》确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目标,司法实践也愈发顾及对针对消费者利益的说理,但在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如何就消费者利益进行考量仍存疑惑。就对象而言,作为考量要素的应是消费者利益而非消费者权利;就地位而言,消费者利益应作为独立的考量要素参与到行为正当性评价中,而非仅为混合考量之存在;就方法而言,对消费者利益应予以动态化评价而非单一的静态考量。通过对这些基本问题的厘清,裁判者得以更为科学、严谨的方式就相关案件中的消费者利益做出说理,进而有助于保障消费者利益,同时这也是推进行为正当性判断范式进步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