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比各地法院于2010—2017年期间作出的裁判案例,发现操纵证券市场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尚存诸多困境亟待优化。现阶段,我国应采取同质性解释方式对"兜底条款"加以理解;将"情节严重"纳入行为人明知的范围内加以考察,并确立"司法推定"规则在认定主观故意中的应用;在完善缓刑及罚金刑的同时,考虑从业禁止及资格刑的规制作用,并在该罪的处置中引入刑事和解、刑事免责及附条件不起诉等非刑罚措施;通过落实法律监督机制、提早公安机关的介入时点及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以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