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动驾驶汽车面对因应传统机动车及其交通事故而生的交强险制度,在能否适用及适用后投保义务人、受害人范围、赔偿损失范围及免赔事由确定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本文研究认为,自动驾驶汽车本质上仍属于可投保机动车,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仍应作为投保义务人,此为驾驶自动化时代交强险之一元投保主体;同时,应正视自动驾驶汽车及传统机动车的本质区别,在赔付体系上,将车内人员纳入受害人范围但其赔偿损失范围仅限于人身损害。此外,保险人的免赔事由适用情形应更有限、适用条件应更严格,此为驾驶自动化时代交强险之二元赔付体系。总之,现行交强险制度既要传承既有制度功能,又要在受害人范围、赔偿损失范围、免赔事由等方面适时变革,以适应自动驾驶技术带来的冲击和促进产业可持续发展。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