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诉讼中适用于全部认罪案件,监察法对职务犯罪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与刑事诉讼法不同,只有符合严格的条件才能适用;同时刑法修正案(九)也对职务犯罪增加了罚金刑和贪污受贿罪的终身监禁;在最近的司法解释中,职务犯罪的减刑、假释条件也严格于普通犯罪。由此,我国已经构建出立法、司法到执行全流程的职务犯罪从严处罚和执行机制。但将限制职务犯罪认罪认罚从宽适用交给监察法来规定的做法,以及通过司法解释来限制职务犯罪行刑过程中的减刑、假释,客观上破坏了刑事立法分配刑罚的协调性,在不同犯罪之间造成了行刑上的不平等待遇。我国应当通过立法纠正这一问题,保障犯罪之间量刑的公正性和罪犯之间行刑待遇的平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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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