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合宪性审查的实践,激活了对宪法中国家目标条款的适用,也设定了建构国家目标条款解释方案的学术任务。国家目标条款语言上的开放性并不否定其法规范性。从仅具宣示性的纯粹纲领,到对立法具有定向指示作用、对行政和司法具有解释参照作用的约束性条款,国家目标条款的规范力呈现出递增的趋势,表现为其规范作用进路的不断创新。实务上新进的发展,重新将国家目标条款嵌入防御权的审查框架:一方面继续发掘其规范内核,通过法律的宪法化对其进行形成性延伸;另一方面阐明其在合比例性要求上与基本权利的耦合,在主观性宪法诉讼中密植其规范内涵,提升其作为宪法规范的约束功能。此种经验启示我们,应既注重宪法文本内部体系的协调融贯,又注重宪法诫命与相应社会领域自身结构规律的交互影响,不断创设新的路径和工具,为正在成长中的国家目标条款规范性提供理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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