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属地管辖的传统执法模式难以应对跨区域环境问题,且上级协调模式难以妥善处理区域公共事务,地方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在实用主义思路的引导下开展了广泛的跨区域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活动。在实践中,跨区域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机制的运行面临着区域合作协议不规范、执法权来源不清晰、保障机制不健全等诸多问题。跨区域生态环境联合执法的实质在于地方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对行政管辖权进行协调,这在性质上属于对行政管辖权的委托,存在合法性不足的问题。未来需要通过完善立法的方式为联合执法中的管辖权委托提供明确依据,并通过在区域合作协议中明确列举管辖权委托的地域和事项范围从而规范跨区域生态环境联合执法的实施,同时就信息通报、涉案线索和证据移送机制等跨区域联合执法的保障机制进行完善。

  • 单位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