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127条规定提到了网络虚拟财产,但是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及保护模式暂未作出规定。笔者认为这是立法对社会现状的一种回应,因为社会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尚未形成"大多数人的共识",因此目前只能采用折中的立法技术,将此问题留待今后的立法解决。笔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价值性、无体性、网络依存性等不同于现有财产权的特性,故只有将网络虚拟财产权设计为一种独立的新型财产权才能够妥善的保护公民的网络虚拟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