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经济贸易协议》第一阶段协定,中国有义务修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门槛。修改可以分为"过渡措施"和"后续措施"两个阶段。"过渡措施"阶段针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司法,即增加重大损失的认定方法、显著降低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增加重大损失的认定方法"可以由补救成本充分证明",在理论上并无障碍,实践中早已适用,《解释(三)》也予以认可。在"后续措施"阶段,中国有必要修改刑事门槛的立法规定,采用"重大损失+其他严重情节"的设置方式,该方式既考虑到"重大损失"情节的针对性、便利性,又能兼顾未能明确列举的其他情形,避免立法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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