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盛大的体育赛事有重要的社会影响和经济价值,体育赛事节目版权是体育赛事产业的重要资产。为加快体育强国建设,明晰并构建体育赛事节目版权侵权责任体系是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的重中之重。基于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与“新浪诉天盈九州再审案”等裁判释放的司法信号,体育赛事节目具有可版权性渐成趋势。但我国体育法学界集中于探讨体育赛事节目的版权法属性,并未充分关注体育赛事节目的版权侵权责任体系化问题。囿于我国体育版权保护法律体系不够健全和版权责任限制制度基本空白的困境成因,体育赛事节目版权纠纷实践中还存在着责任适用不尽统一,且缺乏侵权责任适用限制的问题。推动中国式现代化体育法治建设并注重公民体育权益与体育传媒产业发展,应构建保护与限制和谐共存的体育赛事节目版权侵权责任体系。一个成熟、系统的体系需满足整体化、本土化和科学化的要求。一方面,应强化体育赛事节目的版权保护,着力构建保护体育赛事节目的版权侵权责任体系:第一,在责任适用的前置性要件上,应当明确符合“最低独创性标准”的体育赛事节目视听作品地位,并厘清体育赛事节目网络直播侵权属性,推动责任适用强度统一性。第二,强化体育赛事节目版权侵权责任救济之效能,应当善用先行判决制度,适度提高损害赔偿数额和加强消除影响等非财产责任辅助适用。第三,结合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情况,强调新增体育法原则性及准用性版权保护条款,以拓宽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的衔接通道,再辅以相应的典型案例指导制度以进一步明晰、拓展版权侵权责任的内涵和外延。另一方面,设计版权侵权责任体系并不意味着只单一地给予版权保护,还需要合理的限制制度。体育赛事传播具有公共服务属性,应当适度限制停止侵害责任,谨慎适用惩罚性赔偿以及合理确定赛事节目版权者的注意义务,通过责任限制纾解体育版权与公众接触体育信息知情权的抵牾困境,协调好激励创作和维护人民文化权益之间的关系。概言之,体育赛事节目版权侵权责任体系的构建应当统合保护与限制双重要求,在适应体育赛事节目版权“全链条”保护需要的同时需尽量开放权益,兼顾公众接触信息与表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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