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所以在司法适用上呈扩大化态势,主要是因为此罪构成要件要素中“存款”的法理内涵被异化为“资金”。采用合规范保护目的的解释方法,从历史角度分析此罪的立法目的,发现“吸收以用于资本经营的资金”这一金融学概念最符合此罪中对“存款”内涵的法理阐释,只有以此为依托对此罪的规制范围进行限缩,才能实现其在司法实务上的理性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