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经济学和政治学理论为事权纵向配置提供合理性和有效性支撑,法学理论为事权纵向配置提供规范性保障。当前,黄河流域事权在形式上被纵向分为中央、流域、地方三个层级,但流域层级事权实质上缺乏独立性,各层级政府事权仍面临激励约束机制以及事权同构的现实约束,事权配置的法律依据不完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是理顺黄河流域事权的重要契机,应将流域事权纵向配置的基础理论作为基本指引,以提升流域管理机构的权威为中心强化流域层级事权,形成实质意义上的中央、流域和地方三层级事权,并通过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地方政府流域管理责任,协调流域管理和区域管理的关系。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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