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0年公安部对《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的规定》进行了修订,确定了枪支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的枪支鉴定标准,此后对涉枪类犯罪中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玩具枪、仿真枪的刑事认定一直存在争议,赵春华案就是其中最为典型的代表。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出台了《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对存在的涉枪类犯罪中的司法实务难题及审查裁判要旨进行了针对性的修正、解释及引导,取得了积极的实践效果。但《批复》依旧存在定义范围不明确,认定标准较为模糊,具体裁判存在适用尺度不一致等问题,仍需不断完善。

  • 单位
    山东警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