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鉴于近年来照护人员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频发,刑法增设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于性同意年龄提升与否的讨论反映出“认识”对于未成年女性的难度,应当从行为人是否实行了性剥削行为进行处罚,将判断的视角从被害人的认知转到行为人的行为上。行为人将被害人所处的环境转变为自己的优势或滥用信任对被害人进行性剥削,导致其受到更为严重的侵害是本罪的入罪理据。行为人利用年龄差距的大小可以调节性剥削的强弱程度,当双方年龄差距不大时,应认定无性剥削而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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