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品房消费者超级优先权早在2002年便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进行规定,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该权利进一步进行了阐释。2023年最新出台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重新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商品房消费者超级优先权作出规定,而业界对于商品房消费者超级优先权的适用条件仍然存在争议。本文通过梳理我国商品房超级优先权的法律相关规定,提出完善其适用条件,并通过预告登记赋予该权利正当性,保障该权利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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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河北经贸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