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在规制网络传销犯罪方面尚存在一定问题,亟待立法作出及时应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骗取财物"的规定是该罪的本质特征而不是主观构成要素。网络传销犯罪中,互联网平台帮助或者纵容网络传销组织实施该类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网络传销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以外的一般参与人的行为不具有可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