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培养高素质教师队伍。将公办高校教师纳入监察对象的范围,加强高校教师师德师风等的监督,是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体现。对于因外调从事管理工作的高校教师,需要结合其从事的管理工作事项、地域与干部本身的管理权限确定监察管辖权。对于高校管理权限范围内监察对象的违法行为,应当结合是否具有领导职务、违法行为性质及情节等“三要素”,合理构建高校监察机构与高校调查、处置管辖分工标准,确保政务处分与处分协调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