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的规定使"干涉性法规"在我国立法中崭露头角,但由于该条规定过于笼统模糊,"干渉性法规"在学术研究层面尚存若干争议,在条文认定方面始终难有统一标准,亦导致实践中法官对该制度的理解莫衷一是。通过案例评析解读单边冲突规范与干涉性法规的差异之处,为劳动者权益保护法规与《证券法》规范的定性提供依据,并对《海商法》第四章是否属于"干涉性法规"深入分析,为该制度与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适用混淆现状提供解决途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司法实践中对"干涉性法规"制度适用不当之种种状况,为解决当前该制度存在的桎梏提供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