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第1232条的颁布使惩罚性赔偿正式进入环境领域,然而该法条在制度设计上仅是原则性规定,司法适用中存在难点和疑点。经过一定的司法实践和探索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制度要素,在生态环境侵权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解适用和裁判尺度上进行了指导。聚焦司法解释中新增设的法律条文,按照适用范围、适用条件、责任竞合等内容对司法解释中新增设条款的重点问题一一展开释义和评析,使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实践中得到准确适用。在此基础上,构建劳务代偿执行制度,完善资金管理使用以及风险分担的配套制度,使惩罚性赔偿更好地应用于环境公益诉讼,实现其惩戒预防的制度价值,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