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小保:我于2019年3月9日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2年期的劳动合同。2021年3月8日劳动合同到期时,我正处于哺乳期,公司依法将劳动合同顺延至2021年7月1日我的哺乳期结束,我随后离开该公司。在办理离职手续时,我要求公司支付自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被公司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