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已步入快速老龄化社会阶段,改革传统养老模式、加强相关法治建设,意义重大。《民法总则》的施行基本确立了我国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意定监护结合的成年监护制度,为保护老年人的自我决定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依据,但依然存在立法原则性强、指导性弱的缺陷。因此,有必要细化监护层次,明晰监护与被监护双方的权利义务,加强监护监督,进一步完善老年人监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