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频繁地使用"非市场经济"、"非市场导向"、市场"严重扭曲"等语词来界定一个经济体或经济体内部的产业、企业交易环境的性质,并将此种定性作为歧视性法律安排的启动理由。这种定性的实施有赖于在法律语境中引入用以衡量"市场经济"因素在一个经济体或者其产业、企业交易环境中的地位及重要程度的尺度,即市场经济法律尺度。市场经济的法律尺度分为四个类别,即空间尺度、时间尺度、客体尺度、主体尺度,每种尺度都呈现多重结构,且其使用过度依赖"尺度推绎"做法。多重尺度结构设置与尺度推绎会导致法律形式上的困境:普遍性的缺失、确定性的减损以及权利义务的失衡。这些形式缺陷之所以易被忽视,是因为它们被如下实质预设所自动填补:国家-市场先天相斥论、所有制决定论和统一实体论。但这些预设本身缺乏自洽性或佐证,同时不具有广泛多边共识,故不足以修补现存尺度的固有缺陷,亦不足以消解其不合理性。因而,不应绕开对尺度合理性问题的探讨而直接对以"市场经济"为名义的做法不加扬弃地接受,同时宜在国内和国际层面的市场经济法律尺度设置和适用中引入层级匹配和约束推绎原则。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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