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革新,深度伪造的低门槛化与使用目的复杂化使之"异化"成为新型犯罪工具。依照现行刑法体系已有制裁思路,滥用深度伪造技术的行为可能会触犯侮辱罪、诈骗罪、传播淫秽物品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深度伪造技术实质是盗用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行为,对此行为的刑法规制仍存在着立法的空白地带。基于盗用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行为现实危害性与刑罚处罚的必要性,刑法介入的理想方式是完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构成,实现盗用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行为的入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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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