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检察机关由于其特殊的属性,更侧重于在刑事方面行使诉讼监督的职权,易使民事诉讼领域的检察监督受到忽视。民事诉讼法有关检察监督的修改体现了全面监督的原则,但监督的形式、方法、范围、程序等规定却较为粗疏。明确检察权的性质,分析其存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对于裁判行为、执行行为,以及相关违反法律要求的行为之监督作用,可以推动构建全面的民事检察监督体系,达到法律监督的预期和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