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国在反洗钱领域的跨境监管已成为其“长臂管辖”的重要体现。以“禁毒”“反恐”“阻遏金融犯罪”和“自我变革”为名,美国自上世纪八十年代起就建立并持续扩张其反洗钱跨境监管制度,实践中已形成了“直接”“间接”和“次生”三种典型模式。支撑上述模式顺利运转的是美国的“制度霸权”,具体表现为立法的侵略性、取巧性和严密性,执法的体系性与灵活性,以及司法的助推性。美国的实践存在巨大的反噬危机,其损耗了美元的国际信用、加剧了美国与别国之间的法律与政治摩擦,更导致了国际金融秩序的日益脆弱。为避免美国单边手段主导的跨境监管产生的危害,我国在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反洗钱跨境监管制度时,应秉持“崇尚国际法治”和“追求攻防兼备”两项原则;在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层面履行条约义务、倚重国际合作,最终维护国家权益和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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