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诉前程序在督促环保执法机构依法履职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实践中环保执法机构是否履职到位缺乏认定标准、诉前程序没有明确的操作规范、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能力不足等问题日益突出。对此展开了实证研究,细化了行政不作为及环保执法机构是否履职到位的认定机制;提出规范检察建议的操作细则,建立约谈或听证制度,加强与人大、监察委的机制衔接以落实有效监督;建议赋予检察机关以一定的强制措施权,建立检察机关与环保执法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及联席会议制度,以提升检察机关调查取证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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