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因我国现行破产法采有限破产主义,为弥补个人破产程序缺失的不足,参与分配程序发挥着为各债权人提供平等受偿路径的功能,参与分配与破产程序的分配原则相同、适用要件相似。若改采一般破产主义,参与分配程序需进行功能调整、制度重构,否则将产生参与分配与个人破产程序的立法构造、制度功能重复的问题。一般破产主义之下,参与分配程序的功能应转化为解决金钱债权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并以债务人是否发生破产原因为界限与破产程序实现分化配合;基于提高执行效率、体现民事程序法的独立地位和价值、激活失灵的破产程序、减轻执行程序的负担等考虑,参与分配程序宜采优先原则;因参与分配程序功能之调整,其适用要件也需进行全面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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