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的上升,作为上层建筑的民事诉讼事业也随之发展。法院调解制度作为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展的制度之一,在日渐复杂的社会环境中显得愈加重要。我国目前的"调审合一"模式的诉讼制度弊端初显:自愿原则在法官权威威吓之下难以遵循;调解立法缺失,使法院调解现状与其重要性不符;法官既主持裁判又主持调解,双重身份使其难以保持中立;调判关系混乱,难以在调解和判决之间寻找平衡点,一系列漏洞使得现存的法院调解制度渐渐不适应新的社会环境。为使法院调解制度更好地服务于建设和谐社会的大局,我们需要改革法院调解制度,学习和借鉴国外法院调解制度,结合我国的国情,进一步完善调解立法,规范调解行为,逐步建立调审适当分离的法院调解模式势在必行。

  • 单位
    中国海关管理干部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