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近年来人工智能技术在各行各业的突破,其在法律领域的发展亦呈如火如荼之势。以形式理性主义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人工智能,基于其逻辑推理、分析等优势在国内外法律工作中得到越来越多的应用,与此同时,也存在着机械、单向等不可忽视的缺陷。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提出的回应型法和哈贝马斯的商谈论可以从法学理论上对法律人工智能的设计开发提供思路,使之更加适应司法公正和经济社会的发展。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