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婚姻法(2001年修订)》第41条提出了"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这个概念,但未明确相关内涵及认定标准,依法需要法律解释。针对这个情况,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制发司法解释,确立了"推定共同债务"这一认定规则,在该规则饱受各方诟病14年后,又于2018年初制发新的司法解释,确立"共债需共签"认定规则来进行了取代。"共债需共签"认定规则与已经施行14年之久的"推定共同债务"规则存在重大区别,甚至可以说是对原有规则的彻底颠覆和转向,因而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不过,相关司法解释都存在着对含糊不清的法条内容制发司法解释的越权违法情形,而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相关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做法则更缺乏宪法法律基础。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司法解释体制,应当强化和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权,赋予审判法官在具体案件中的法律补充解释权,同时加强人大常委会和有关专委会对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备案审查权,并赋予其对违法司法解释和违法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撤销权。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