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如今,关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政治发展、文化保护和环境保护等其他重要方面的发展在外部表现出越来越需要借助于法律制度加以巩固与调整。由于当前我国在逐步地加大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而且根据实际情况来看,社会各方面的发展速度迅速,而我国的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从而导致相关法律对于社会出现的新问题在适用方面还是有明显的缺陷,因此提高对相关法律制度的要求是极其重要的。由我国的法律制度可以知道,物权法与担保法的共同特点都是调整民事关系的部门法。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两部法律的适用范围也在不断的变化,这一变化就会使得不同的法律可能会在某一法律领域中有冲突的现象发生。针对这一现象,本文将对物权法与担保法各自的适用范围根据所掌握这两部部门法相关的法理知识进行讨论与分析,从而对于适用处理物权法与担保法之间的冲突的办法更好地体会到这其中的法学价值,同时还能充分发挥物权法与担保法的调整民事关系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