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冤假错案防范机制具有了新机理,在逐渐除去法官独立审判的桎梏以及改变"权责不统一"的责任悖论之后,法官须严守冤假错案防线,同时要着手构建相配套的法官保障机制。在此新背景下,冤假错案的形成可以划分为制度性成因与非制度性成因两大部分,制度性成因主要包括刑事诉讼强权主义以及诉讼结构畸形、刑讯逼供的屡禁不止。非制度性成因主要为司法过程中的错误观念、考核指标的错误引导等,与此相对应的对策为:刑事诉讼入罪与出罪功能的协调、外国刑讯逼供防范措施的借鉴、供述排除规则的完善、错误观念的纠正与诉讼理念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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