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一"和"司法解释二"的基础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发布的《专利侵权判定指南》中规定了"一般不宜认定为功能性技术特征"的3种情况。笔者从一些实际案例出发分析专利权人如何避免自己的权利要求被认为包含"功能性技术特征"进而在侵权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