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破产污名作为阻碍现代自然人破产法生成的对抗因素之一,根植于个体对集体意识所划定的借贷行为规范的偏离,是该偏离的消极标签。从制度史的角度来看,在初级社会中,破产法承载破产污名,压制破产者以维护集体意识,保持其对社会团结的维系作用。随着初级社会向分工社会发展,尤其是面对现代的债务危机,自然人破产法逐渐与污名分离,破产污名留存于社会中,阻碍了自然人破产法发挥修复分工的作用。自然人破产法通过去污名化、修复社会分工等现代进路,使社会分工对社会团结的维系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