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物权编(草案)》的一大亮点就是将居住权纳入到我国物权体系之中,赋予居住权绝对的物权效力。这对于解决当前社会上纷繁复杂的居住权益纠纷具有重要意义。草案中关于居住权设立方式的规定只提及了基于意思产生的合同和遗嘱,当前立法者就居住权的制度设计仅仅落脚在意定居住权。但根据司法实践,意定居住权的内容通过合同、继承等法律制度即可解决。借鉴国外居住权设立方式,结合我国社会现实情况,法定性才是居住权设立的最大价值。法定居住权对于保障老年人特别是再婚老人的基本住房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因此,就我国居住权设立方式的完善而言,一方面,必须增加居住权利法定取得的方式,其适用主体主要是老年人,特别是再婚老人;另一方面,应对意定居住权的特殊适用情形予以讨论,包括离婚配偶居住权和房屋所有权人为自己设定的居住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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