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我国传统百货零售企业普遍采用联营商业模式开展经营。2020年以前根据原收入准则,以"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为标准,按"全额法"以收取顾客缴纳的全部销售款确认联营商品销售收入。2020年1月起根据新收入准则相关规定,确认收入的判断标准转变为"客户是否取得相关商品的控制权"。本文主要从百货商场经营合同条款的法律形式以及实际经营模式展开分析,探讨新收入准则下百货零售企业应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确认联营商品销售收入;以及商场开展促销活动时所涉及的商业折扣如何以可变对价确认商品销售收入金额。并就新准则下收入确认方式的变化对百货零售企业的影响及改善策略展开分析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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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