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法规制定中的府际关系是自治权的反映与透视。自治立法由于自治权因素以及不同于一般性地方立法的程序规制,其中的府际关系主体呈现出多元多向互动格局,在自治立法中承担着不同的角色,发挥着不同的功能。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上级国家机关与下级民族自治地方之间的权力利益关系,对自治立法内容构成制约,条块体制致使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自治地方自治立法具有重要影响。完善党领导自治立法的体制机制,构建自治立法过程中的协调府际关系,充分发挥自治地方人大在自治立法中的主导地位,建立自治立法的府际协同机制,有利于消弭府际矛盾与冲突,完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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