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在实务操作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如劳动者预告解除规定太过僵化,预告期未区分不同种类的劳动合同,未区分不同岗位、不同技术水平、不同工作年限的劳动者;劳动者即时解除实体和程序规定诸多不明等。建议对预告期、劳动者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等规定予以完善;明晰《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表述;将劳动合同无效情况另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