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察法》等规范规定了沟通机制下的监、检互涉案件管辖原则。该原则其实是不明确的,故需要以联席会议为基础,实现协商沟通机制的具体化。监、检两机关之间的联席会议召集部门内资深、专业的人员参与、使与会人员平等自由地表达、在意见交换后独立地表决出多数意见。体现共识的协商结果应当具有弱约束作用,检委会作出与会议结果不同的决定时应当有说服力强的理由。"监察为主"管辖原则并不完善,有时需要"检察为主",此时沟通机制大有用武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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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