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变动和普通法的兴起,中世纪晚期英格兰的水权(通航权和河岸权)冲突加剧,磨坊堰和鱼堰成为阻碍河道通航的主要障碍。破坏河道通航的行为被视为破坏“王之和平”的公共妨害。河道治理举措主要有两种,一是签发令状经由普通法诉讼,二是权利受损者向国王或议会提交请愿。从实际成效看,河流堵塞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但趋于缓解。从议会政治的视角看,河道治理的意义凸显:议会请愿提升了议会的司法审判权、私人请愿向公共请愿的转变见证了下议院的成长、公共请愿立法比重的提升扩大了议会的立法权、河道立法体现了议会治理的法治化和程序化特征。透过请愿、调查、立法等程序,中世纪晚期英格兰河道治理展现了民众、国王与议会三者互动的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