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司法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案件超出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办案期限应当如何裁判,无论是学术讨论观点还是司法裁判案例,均存在分歧。2014年《行政诉讼法》第一次修正后出现了分水岭,在此之前司法裁判案例多认定属于程序瑕疵,并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指正及建议改进,在此之后司法裁判案例则出现程序轻微违法,并据此认定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但不予撤销。特别是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实施后,基于行政处罚案件超出规范性文件规定办案期限的事实,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但不予撤销,成为司法实践的主流裁判观点。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对行政处罚的办案期限的规定,属于本次修订新增条款,填补了法律层面对于行政处罚办案期限普适性程序要求的空白,也为此前已经形成的主流裁判观点在诉讼程序法外,提供了行政程序法依据。但可以预见,新规在实践中也会产生一定争议。本文借《行政处罚法》新增办案期限规定的机会,重新梳理了与办案期限有关的概念及实践观点,并对新规实施的立法目的及争议作简单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