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日常生活的非精确语言环境中可以用造假来解释伪造行为,但是在刑法语境中用造假来诠释伪造犯罪显然不够充分。行为解释离不开法益分析,法益侵害既是伪造行为入罪的实质立法理由,也是伪造犯罪外延边界的解释学根基。伪造犯罪可能存在多种法益侵害,但社会公共信用是最不可或缺的必要法益。确定伪造行为类型的关键在于正确理解被创造出来的物质载体如何为真、如何为假,而社会创造物的真实又来源于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统一。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自己在客观上创造了一个形式上与真实事物相同或相似,但实质上完全不具有真实事物法律效力的另一事物,就是刑法中的伪造。在司法实践中,典型伪造行为认定一般不会出现争议,但是对于非典型伪造行为却容易出现模糊性问题。非典型伪造行为边界的划定需要以典型伪造行为作为参照系进行事物类型上的对比分析。如果把伪造行为狭义化,那么与其相关联的下游行为的刑法规制条款应予进一步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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